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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作为建筑安装类设计的分项设计,有着专业性强,要求高的特点。主要分为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两大类规范。

常用的消防设计规范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规范等。

《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2、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报警控制器不超过3200点每回路不超过 200点且留10%余量;联动控制器不超过1600点每回路不超过 100点且留 10%余量;总线短路隔离器不超过 32点)。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楼层、防火分区;房间)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触发信号、联动信号和反馈信号

5、探测器的安装间距(感烟不宜超过 15m;感温不宜超过10m;至墙不宜大于 1/2间距;距墙和梁边不应小于0.5m等)。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要求 (不应接入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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