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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2、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报警控制器不超过3200点每回路不超过 200点且留10%余量;联动控制器不超过1600点每回路不超过 100点且留 10%余量;总线短路隔离器不超过 32点)。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楼层、防火分区;房间)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触发信号、联动信号和反馈信号

5、探测器的安装间距(感烟不宜超过 15m;感温不宜超过10m;至墙不宜大于 1/2间距;距墙和梁边不应小于0.5m等)。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要求 (不应接入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根据系统的用途和配置情况,可分为:

湿式系统:有压水,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通用、直立、下垂、边墙型;

干式系统:有压气体,低于 4℃或高于 70℃,充气和气压维持装置,直立、千式下垂型;

预作用系统:不充水或充以有压气体,严禁误喷、充水、替代干式;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灭火后能自动关闭,复燃能再次启雨淋系统: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允许净空高度必须迅速扑救,严重危险级II级场所:

水幕系统:的一种不以灭火为主要目的的系统,分为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核心控制单元,能为连接的探测器供电。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检测低压配电线路中剩余电流,不宜设置在 IT 系统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检测低压配电线路中线路温度,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4、故障电弧探测器:能区分低压配电线路中操作正常电弧和故障电弧。

5、独立式电气火灾探测报警器:具备检测低压配电线路中剩余电流和线路温度功能且能够独立使用,自成一个小系统,可带地址编码且能独立使用。

6、图形显示装置。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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