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2、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报警控制器不超过3200点每回路不超过 200点且留10%余量;联动控制器不超过1600点每回路不超过 100点且留 10%余量;总线短路隔离器不超过 32点)。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楼层、防火分区;房间)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触发信号、联动信号和反馈信号
5、探测器的安装间距(感烟不宜超过 15m;感温不宜超过10m;至墙不宜大于 1/2间距;距墙和梁边不应小于0.5m等)。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要求 (不应接入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核心控制单元,能为连接的探测器供电。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检测低压配电线路中剩余电流,不宜设置在 IT 系统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检测低压配电线路中线路温度,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4、故障电弧探测器:能区分低压配电线路中操作正常电弧和故障电弧。
5、独立式电气火灾探测报警器:具备检测低压配电线路中剩余电流和线路温度功能且能够独立使用,自成一个小系统,可带地址编码且能独立使用。
6、图形显示装置。
防火分区
1、 新规细化并总结了各类建筑防火分区,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